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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蒐證通姦紀錄?

妻子藏身鄰家14年後提離婚 丈夫稱再等她15年

北美新浪網 2008/06/07

通訊員 王 蓓 本報駐寧波記者 沈之鎣

本報訊 14年前,慈溪新浦鎮女子陳英(化名)突然離家出走,留下老公陳寶(化名)和8歲的女兒。

這麼多年,陳寶到處打聽妻子的下落,出人意料的是,14年後,妻子卻出現了,讓陳寶難以接受的是,陳英這些年一直生活在離家300米外的鄰居翁華(化名)家中,還成了對方的情人。她幾乎足不出戶,就算偶爾出門,也是趁著晚上,穿著男人的衣服出去。(詳見快報6月7日第6版)

14年前,陳英離開家,一是愛上了翁華,二是和陳寶個性不合,經常發生爭執。但不久前,陳英在回到陳家生活兩三個月後,還是以感情不和,最終提出離婚。

陳寶不同意離婚,要求和好。今年5月6日,慈溪法院逍林法庭駁回了陳英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。

為什麼不幹脆判他們離 法官是這麼考慮的

昨天,這個報導一登出,網上就有許多網友跟帖發出疑問:既然陳英對陳寶沒了感情,法院為什麼不幹脆判他倆離婚?  慈溪法院的法官回覆說,陳寶和陳英以前是自由戀愛,陳英離家這麼多年,陳寶一直履行著丈夫的義務。後來陳英患病住院期間,曾多次向親人及村幹部表示,要回陳家生活。

“病愈後,陳英確實回到了陳家,與陳寶共同生活,這說明雙方是有和好的可能性。如果在沒回陳家前,加上分居這麼多年,陳英要求離婚的話,我們可能會考慮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。”法官表示,另外從維護婦女權益的一面考慮,陳英年紀大了,沒有經濟來源,身體又不好,家人對她又不錯,陳家對她來說是個好的歸宿。

面對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子,如果一方堅持不肯離婚,又無法律規定必須判決離婚的情形,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,法院一般都是駁回。“給離婚雙方一個過渡思考的時間,看是否有和好、挽回的可能。”法官說,這次判決駁回陳英的離婚請求,是法院的慎重做法,如果雙方最後明確要離婚,6個月後,可以提起二次訴訟,那時法院可能會依據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,准許離婚。

讀者關心的幾個問題

根據《婚姻法》,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,有上述情形之一,法院調解無效的,應准予離婚。

結合陳英的遭遇,有讀者提出一連串疑問:陳英的做法似乎都符合上面的情形啊,為什麼不能離婚?浙師大法學講師溫興斌逐條給出了解析。

首先,翁華有個精神不正常的妻子,陳英和他是否構成重婚?

重婚要考慮當事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有沒有婚姻登記過,周圍的人是否都以為他們是夫妻。陳英和翁華並不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,兩人一直處于很隱蔽的狀態,外界無人知曉,不屬於重婚。

即便不是重婚,她也算是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吧?

陳英起訴離婚時,已經離開翁華,不算和他人同居,最多算是和陳寶分居。

陳英是否遺棄了家庭成員?

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比較特殊,是指無行為能力或生活能力的人。陳英14年前離家時,陳寶一度得過青光眼,之後病好了,還當了村里的保安,他自身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,所以陳英的行為並不構成遺棄。

陳英和陳寶因感情不和分居14年,早超過離婚所要求的兩年期限,法院為什麼不判離婚?

離婚的其中一條法定理由是分居滿兩年,是指提出離婚訴訟前雙方分居已經持續兩年,這種行為應該具有連續性。而陳英在分居14年後,又回到陳家,生活幾個月後再提出離婚,這意味著之前的分居時間不能被認定。

溫興斌說,法院第一次駁回陳英的離婚請求,是一種謹慎的做法。“感情這東西是在變化的,這是在給雙方提供一個思考、再次決定的機會。”

“我會再等她15年”  在法院判決後的第二天,陳英再一次離家出走。陳寶說,妻子說她去了嘉興一個建築工地,給人家燒飯,之後,她的電話很少能打通,經常關機。

陳寶說,他恨過陳英,“現在恨,又有什麼用?”陳寶現在最挂念的是妻子的身體, “她都一把年紀了,還跑到外面折騰什麼啊。”

陳寶現在幾乎每天都會打一遍妻子的手機,但對方大多時候都是關機。“她人長得一般,但心很好。”他說,“我們是花燭夫妻,我會再等她15年,那時老了,如果她回來,還能相互照顧呢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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